2018年税务师考试大纲详细变动
2018-07-03 分享
【摘要:仔细研读税务师各科目的考试大纲,按照大纲的要求备考,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需要提醒各位考生的是,今年税务师各个科目的政策截止日期有所调整。其中,《税法(一)》考试内容涉及的政策法规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税法(二)》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内容涉及的政策法规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财务与会计》和《涉税服务实务》考试内容涉及的政策法规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30日。】
一、《税法一》大纲变动内容
《税法(一)》新增了环境保护税内容(第九章)。《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今年新增的内容,在考试中肯定会有所体现。除此之外,增值税(第二章)的调整内容较多,主要涉及营改增内容的一些政策更新,另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略有删减。
二、《税法二》大纲变动内容
《税法(二)》新增了船舶吨税内容(第十章)。《船舶吨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内容包括船舶吨税概述、征税范围及税率、税收优惠、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5部分。船舶吨税属于小税种,内容相对较少,题目也会相对简单,对考生备考影响不大。
三、《财务与会计》大纲变动内容
《财务与会计》的考试大纲调整了部分内容,主要是考虑到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内容较为简单,不再单列一章,而将相关内容分别在第八章和第十九章中阐述。同时,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和第十六章的内容都有所调整。值得注意的是,《财务与会计》大纲中列示了适用的会计法规文件号,例如《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等,考生可适当予以关注。
三、《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大纲变动内容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大纲指出,此科目在行政法部分增加了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的内容;在民商法律制度部分的细目上对“了解、熟悉、掌握”的层次作了一些调整;在刑事法律制度部分,将原大纲的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的内容合并,并删减了一些内容。从大纲规定的政策截止日期来看,2016年12月5日通过并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解释(四)》和2017年11月13日通过并于2018年2月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其相关规定将纳入2018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考试范围。
《涉税服务实务》属于综合运用型科目,注重培养应试者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处理各项实际业务的操作水平。此科目的部分章节内容有补充和调整,例如,根据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对于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后税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作了适当的补充;增加了发票管理制度的新规定;增加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和计算填报方法。
除了上述提及的变化之外,考生还应注意以下没有体现在大纲中的政策调整内容。
一是增值税税率调整。
2017年7月1日起,13%这一档税率被取消了。原按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部分货物,适用税率调整为11%。此处调整非常重要,尤其是对于有一定税法基础的考生,注意不要受到以前知识和题目的影响,准确选择税率,正确计算出增值税应纳税额。考生学习的难点在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要区分购入来源和生产产品的种类,并使用正确的抵扣方法。
《涉税服务实务》考试内容涉及的政策法规,以2017年度为主,加上2018年4月30日前的必要税收政策调整。于4月初发布,并将于2018年5月1日以后执行的税率调整,也可能出现在今年的考试之中,审题时,考生要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选择正确的税率。另外,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时间的规定也发生了变化,由原来180天内认证,调整为360天内认证,此处变化要引起考生重视。
二是营改增政策的调整。
2017年发布的营改增相关文件明确了许多新内容。例如,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业计算缴纳增值税等。这类对特殊经济业务适用税目的规定,一直是考试的重点,考生要特别关注。
三是企业所得税和国际税收方面。
国际税收问题是现在的热点内容。2017年,我国修改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规定,增加了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政策,并将间接抵免的层级由原来的三层调整为五层。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问题结合企业所得税出题的可能性很大,考生要作为重点内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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