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陕西省财政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7-08 分享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 号)和省人社厅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21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陕西省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和学分
(一)2021 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由省人社厅统一确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省人社厅的文件通知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专业科目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共计 25 个科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2021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明细表》(以下简称《科目明细表》)中选择学习。省财政厅遴选确定的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在《科目明细表》的基础上, 增设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2021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总学分不少于 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分。如完成省人社厅规定的公需科目学习,视同取得30学分。
三、继续教育形式
(一)公需科目学习形式。
分为面授和网络两种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人社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基地参加面授学习,也可登录省人社厅“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网址: http://jxjy.xidian.edu.cn)参加网络学习,具体以省人社厅的文件通知要求为准。
(二)专业科目学习形式。
分为网络继续教育、通过继续教育现场无纸化考核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 3 种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加计算。
1.网络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陆陕西会计网,点击进入“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平台”,按照提示,选择1家网络培训机构,进行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专业科目学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1家网络培训机构应至少选择合计10学分的科目,缴费成功后方可学习,学习完成并通过网络培训机构的网上考核后,学分自动计入我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2.通过继续教育现场无纸化考核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面授或自学完成《科目明细表》中科目学习后,可报名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无纸化现场考核。每通过一个科目,获得相应学分,学分自动计入我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3.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1科考试的,折算为 90 学分;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 10 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1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 折算为90学分;
(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折算为 90 学分;
(5)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的,折算为90学分;
(6)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折算为 90 学分;
(7)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大型企业集团、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和行业会计学会组织的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折算为 90 学分。
(8)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 90 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 90 学分, 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 60 学分;
(9)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 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 30 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 30 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 10 学分; (10)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 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其中(1)―(7)项,学分自动计入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8)―(10)项,需在陕西会计网进行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学分计入我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衔接
(一)网络继续教育平台可进行 2020―2021 年度继续教育学习。
(二)补学 2019 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在每年的《科目明细表》中选择补学年度(含)之前发布的学习科目(如补学 2018 年度继续教育,应选择 2018 年以前发布的科目),科目学分按照原学分标准计算,即年度总学分不少于当年规定的学分。 已经学习过并完成学分登记的科目,不重复计算学分。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认定记载。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始继续教育前,应先进行信息采集。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专业胜任能力。各单位应当鼓励、 支持、监督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信用信息档案。
(四)各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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