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承兑
2018-10-29 分享
1.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提示承兑
【提示】区别于“提示付款”。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3.受理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4.承兑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承兑”的字样;承兑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
【提示】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提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5.附条件的承兑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提示】与背书附有条件进行区分,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考点看过了 做下练习吧
【例题·判断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备票据上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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