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发票需要收回原发票吗?
2021-08-13 分享
最近有纳税人朋友咨询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必须收回原发票,天地培训给大家总结了以下几种发票的情况,根据发票种类的不同,区分具体情形分别处理。
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联。如无法收回,应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由销售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情形二:购买方虽未用于申报抵扣,但无法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由购买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情形三:购买方已用于申报抵扣,不得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原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销售方不需要收回原开具的发票。由购买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应将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购买方。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因此,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如购买方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机动车注册登记或申报抵扣,不需收回相应的报税联、注册登记联或抵扣联。
增值税电子发票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无需追回原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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