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如何处理?

2020-10-26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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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投资金融商品收益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规定,投资金融商品收益的增值税处理需要详细分情况讨论。

01持有期间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02转让收益

转让各类金融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第一条第()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03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04销售额的确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05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06发票开具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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